用人单位能否拒绝新冠肺炎治愈职工返岗或将其解职?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日期:2020-02-14 浏览

咨  询

2019年3月21日,姚女士进入一家食品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月薪5000元。今年1月18日,姚女士回湖北老家休年假。待了几天后因发烧去医院就诊,被确诊患上了新冠肺炎,并被隔离治疗。2月5日,姚女士治愈出院。

没过两天,公司负责人得知了这些情况,发信息告知姚女士:“你因被确诊过患有新冠肺炎,不得返岗,公司决定自2月10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后的剩余工资及经济赔偿会在2月15日公司工资发放日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你支付。”姚女士不同意被解职,来电咨询:“公司的做法对吗?”

解  答

食品公司的做法是不对的。国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人。如员工已治愈或已排除传染病嫌疑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员工返岗,否则构成就业歧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期,国家人社部也发文要求维护新冠肺炎患者合法权益。因此,姚女士病愈已出院公司仍将其解职是违法的。

依  据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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