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延期复工,企业可以直接用带薪年休假抵扣吗?
来源:劳动观察 日期:2020-01-30 浏览

政府一发文,HR朋友们就讨论开了,有些问题大家已经有了共识:

一般企业能不能不执行市政府的发文,要求员工复工?

坚决不行!

确因保障民生和抗疫需要而上班的,是否要支付加班工资?

必须的!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要求假期延长至2月2日,而上海市政府则发文要求企业复工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所以,2月1日至2月2日,系国务院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直接规定,可视为“临时性增加假期”。那对上海市而言,2月8日和2月9日本就是周休息日,2月3日至2月7日不能复工的这段时间算啥呢?目前大家最关注的一个核心问题是:春节延期复工,这几天用人单位能否直接用职工的带薪年休假去抵扣呢?

我们不妨从一些文件依据,来逐步判断这个关注的问题:

判断一:延期复工,不是为了增加职工福利待遇,而是为了公共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

上海市人民政府1月27日发布《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沪府发【2020】1号),其中指出:“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一、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判断二:延期复工,需按合同标准支付工资,笔者认为这是一种福利性工资,而不是职工付出劳动的对价,所以单位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责任。

上海市人社局在1月27日发布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沪人社办【2020】38号),其中指出:“...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判断三:用人单位依法具有带薪年休假的统筹安排权,职工无特别理由,应当服从单位的合理安排,体现劳动者遵守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责任。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问题的答案逐步明朗,本市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2月3日至2月9日使用带薪年休假,不违法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笔者上述的观点也与其他兄弟省市的规范性文件一致,例如1月26日发布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中就指出:“三、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但是,笔者要强调的是需要注意一个前提和三个操作关键点:

一个前提:

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岗位在家办公。本次系列通知的安排,主要目的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措施是有效减少人员聚集。因此,若用人单位的某些脑力劳动岗位,在短时间内可以安排“在家工作”或“在家办公”,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既能履行合同完成工作,又能实现不见面,减少人员聚集,就是一种“双赢模式”

如果没有条件实现在家办公,那么安排带薪年休假需注意三个操作关键点:

1、关键是沟通和相互理解。《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因此安排职工在2月3日至2月9日间使用带薪年休假,最佳方案是和职工协商一致,做好职工的解释工作,取得职工的理解。而做好职工的解释工作,关键在于明确防疫期间的责任,是单位和职工共同的社会责任,需要大家一起来分担!

2、操作时注重公平。在实务操作中,许多单位职工在春节之前已经向单位提出了年休假,会发生这类问题。例如,员工A和员工B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完全一样。其中,员工A在春节前向单位申请2月1日至2月5日使用带薪年休假,已在节前获得单位批准;而员工B则在节前因各种原因已向单位申请2月10日至2月14日使用带薪年休假,也已在节前获得单位批准。若单位此时决定2月3日至2月7日也安排使用带薪年休假,则B今年能休的假期明显多于A今年能休的假期,形成不公平。此时,应当根据单位具体员工请假的情况,避免绝对的不公平出现。

3、后续做好全年统筹安排。一旦用人单位安排2月3日至2月7日使用带薪年休假,极有可能出现当年的年休假全部被使用完毕,后续无假可用。这样极容易造成员工对未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产生反感和反对,用人单位应当适时的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后续通过合理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或福利性奖励等措施,是员工仍然“有假可用”,这样也能取得劳动关系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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