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违约跳槽 单位无权扣留档案
作者:张莉慧 来源:河北工人报 日期:2020-01-12 浏览

很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之后,以种种理由扣留职工档案的现象较为普遍。只有交纳纳了违约金,单位才会把职工的档案关系转走。

具体到现实问题,用人单位也有自身的苦衷,有的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而被辞退或者开除的,但员工本人却不赔偿损失,用人单位只好把档案扣着;有的员工在离开时不退住房、不交纳违约金;有的员工和单位签订了在职培训协议,但提前离职,却不愿意向单位退培训费等。但是用人单位想凭借扣留档案约束员工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职工离职两年后

要求转移档案被拒

法院:转移档案为用人单位的附随义务

离职后,没有立刻办理个人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几年后要求原工作单位给自己转移这些手续时,原工作单位却扣着档案拒绝办理,无奈之下,离职员工只好与原工作单位“对簿公堂”。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离职员工的诉讼请求。

耿某是省会一家装饰公司职工,2016年2月合同到期后,耿某继续工作到6月份后离职。2018年6月,耿某要求公司给自己办理个人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公司却不予办理,称当时耿某是非正常离职,违反了公司的规定。为此耿某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认为,耿某的申请超过了法定申诉时效,不予受理。耿某对裁决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系用人单位关于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不管劳动者以何种方式离开单位,用人单位均应及时将其个人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关于耿某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公司称,耿某自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从未提出要求办理个人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公司不存在不给耿某办理上述手续问题,可见上述期间关于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的争议尚未产生。2018年6月,耿某提出要求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公司未办理,耿某应当知道此时权利被侵害,故仲裁时效期间应自2018年6月起算,耿某至2018年7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不超过一年的时效期间。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公司为耿某办理人事档案和各项社保关系转移手续,耿某应当协助。

一审宣判后,公司以耿某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起上诉。经过审理,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信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张雪敏律师表示,有的用人单位为限制劳动者跳槽,或者以与劳动者有其他未决纠纷为由拒不转移相关档案、社保等,这种做法违反了法律有关规定。劳动者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事关劳动者再就业及相关社会福利,扣押档案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学法、懂法,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违约跳槽

单位职工也无权扣留档案

律师:可向职工追索违约金

省会的沈女士在一文化传播公司上班,刚参加工作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对其进行了专项培训,并签订了服务期合同,约定服务期满3年才能辞职,否则视为违约;如果在3年内该公司将她辞去,也视为违约。无论哪一方违约,都要向对方支付8000元的违约金。

2018年4月份,沈女士称老家父亲生病,需要她照顾,便向公司打了辞职报告,公司领导同意她辞职,但要她把违约金交上。沈女士没交就走了,直到2018年7月22日,沈女士回公司欲调档案,但是公司领导不同意,称她当初辞职是为跳槽,属违约行为,因为她没交违约金,所以将其档案扣留。

沈女士不服,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沈女士的申请。

员工辞职不付违约金,扣其档案这种行为是否妥当?张雪敏律师解释说:“沈女士提出辞职,公司同意,就应为其办理退工手续。而沈女士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果沈女士拒付违约金,原公司可以在一年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但不得扣留职工档案。”

律师表示,该企业已过了一年未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已经视为放弃了自己的权利。那么,同样是过了一年,职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部门也是会支持的,因为按时办理退工手续,是该公司在与沈女士解除劳动关系后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体现的是一种人身关系。用人单位不开具退工单,不办理退工手续,沈女士就无法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正常规范的劳动关系,这是一种侵犯劳动者就业权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律师特别提醒:目前,一些企业的职工辞职后一走了之,以逃避支付违约金。对此,用人单位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渠道主张权利并获得支持。但是拒绝退工、扣留档案的办法,实际上侵犯了员工正当的就业权利,也会使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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