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开办5张床左右的养老机构是否合法?安徽省民政厅回复
来源:安徽省民政厅 日期:2020-10-14 浏览

近日,有网友在安徽省民政厅网留言,问居民住宅小区内开办5张床左右的养老机构,是否合法?安徽省民政厅回复。

来信:我所在的小区是住宅小区,最近有一户业主在家开办了一个小型养老机构,床位不足10个,5个左右,住着5个老人。警派出所调查和民政局了解,该机构未向任何地方备案登记。且经常扰民,导致本栋楼业主怨声不断。开办之前未告知本栋楼相邻业主,更未取得相邻关系业主的许可。请问以上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该由民政部门查处取缔?

回复:您好,您在厅长信箱来信反映小区业主利用自有住房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情况收悉,现答复如下:

《安徽省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民养老字〔2020〕44号)和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明确规定: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经调查了解,您反映的养老服务场所系黄山市屯溪区颐和观邸小区9幢2单元1203室住户,设置床位4张,为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有偿养老服务活动。因床位数少,未达到养老机构备案条件。屯溪区民政局2次派员上门入户进行政策解释,并通过信函方式要求该户业主 “及时办理相关证照,并依法依规经营”,同时也已将该户情况反映给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据调查了解,该户业主将住宅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前,未经该幢楼其他业主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经法律咨询,小区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其正当合法权益。下步,我们将督促市民政局主动会同当地住建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责成该户尽快取得合法手续,否则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原标题:居民住宅小区内开办5张床左右的养老机构,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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