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法收押金 职工讨要还拖延
来源:劳动报 日期:2020-10-02 浏览

职工入职时,公司收取了500元押金,但职工离职快一年了,公司还是没将押金退回。日前,职工孙先生来本报咨询,想知道该如何拿回这笔押金。

据孙先生反映,他于去年春节后进入本市一家公司工作。入职时,公司称要收500元押金,等他离开公司时归还。当时,他表示自己刚到上海,身边没什么钱,希望押金从他第一个月的工资中扣。公司当即表示,可以“通融”。虽然公司没给工资单,但他发现第一个月工资确实比约定少了不少钱。干了半年后的一天,他突然接到家人电话,说他父亲突发疾病,卧床不起,让他速回。他立即向公司提出了辞职,也得到了公司的批准。随后,他便回了老家。今年初,他父亲的身体有了起色,他便准备过完春节再到上海工作,同时也想起自己还有500元押金没有拿回。谁料疫情发生,他直到4月底才来到上海。他去了公司好几次,可公司的人一会儿说财务不在,一会儿说经理不在,反正就是拖。这下他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尹维耀律师明确表示,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一是,单位不能收取职工押金。《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二是,单位应提供工资单。根据规定,企业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企业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他建议孙先生尽快收集证据后与公司交涉,如果公司拒不纠正,要及时投诉或申请仲裁。

尹律师也提醒单位应及时纠正错误行为,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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